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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公司状告网站侵权 意外结果:一审败诉

时间:2012-04-27 17:36来源:未知 作者:小万 点击:

昨日上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成都久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庭作出了一个“意外”的认定:久友公司侵权成立,但免责,因此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今年三面向公司在成都起诉的100多起著作权官司中第一起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所有版权代理公司状告网站侵权的官司中,也鲜有版权公司败诉的听闻。

起诉侵权

据悉,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受让取得了作者刘帮华(笔名:墨阳子)享有著作权的《狞皇武霸》等九部作品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2011年6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成都久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千脑:www.qiannao.com),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非法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括《狞皇武霸》在内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原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意外判决

经2个小时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后宣判。10分钟后,法庭复庭,法庭作出了一个令原告以及旁听群众大为意外的判决结果:久友公司虽然侵权,但免责。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公证书载明的被告网站情况表明,被告的千脑网站专门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上公布了被告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用户的空间由用户自行使用、管理,自行决定将其存储的信息公开或保密,案涉作品系用户上传,被告并未实施编辑、推荐、加工或改变作品的行为,网站首页并无直接通向相关作品的链接,被告也没有从用户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利。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前向被告发出了停止侵权的通知。综上,被告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上存在并能够下载案涉作品及涉嫌侵权的事实,而被告在得知原告主张的情况后即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屏蔽,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高新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官提示

不是所有网站侵权都要担责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媛媛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官司越来越多,侵权方式也多种多样,到目前为止,判决网站败诉的案子占了大多数,很多人都以为,只要是网站内有非法下载或者阅读的情况存在,网站都应因侵权而承担责任。其实不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就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等,并具备一定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条件就是网站公布联系方式、没有加工编辑作品、没有获得利益等,这几点,被告都已经具备。法庭经过慎重合议,最终判决了被告胜诉。

“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也有一个避风港原则,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传播,如果法律过度地进行打压,必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以及作品的传播。”张媛媛表示。

http://www.fw8.net/ (责任编辑:小万)
关键词:被告,原告,网站,作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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